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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法

2025-05-26 作者: 落山風

伊斯蘭教法:

在古阿拉伯部落習慣和倭馬亞王朝(661-750)行政慣例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一種以宗教教義為基礎集諸法於一體的法律學說和法律製度的統稱。它是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必須遵守的一整套行為規範,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麵的意義。

伊斯蘭教法也稱“穆斯林法”,在中國也稱“回教法”。穆斯林大眾rì常生活中的問題,在伊斯蘭教法中幾乎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宗教義務、商事契約、遺產繼承、婚姻家庭、刑事傷害、宗教公產(瓦克夫)、聖戰、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隸、證據、證人資格、審判程序等。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滅亡,正是伊斯蘭教法形成係統的時期。

一、教法的形成:

教法的形成經過以下四個時期:

1、穆罕默德時期:

穆罕默德在世時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啟示為主,人們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去問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啟示為主;

2、四大哈裡發時期(632-661年):

哈裡發,意為“繼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後,相繼由他的四位親友執掌國家權力,教法的基礎是《古蘭經》,又有所發展。例如,當時對於通jiān者規定處以亂石擊斃(《古蘭經》裡規定是抽100鞭,見24章2節)。在哈裡發時期,哈裡發們不可能xìng象穆罕默德那樣接受和傳達真主的啟示,哈裡發的司法活動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領域解釋、擴展和補充《古蘭經》律例,而立法活動隻限於頒布國家政令和法規。

3、倭馬亞王朝時期(661-750年):

在倭馬亞王朝時期,由於帝國幅員進一步擴大,法律製度逐漸由國家分權管理(而不是象早期的國家首長就是**官員),行政上出現了卡迪製度,卡迪意為“教法執行官”,原為軍隊裡一種負責主持禮拜儀式、指導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糾紛的軍官。卡迪是由國家任命,分配到各地執行地方長官的職責。

4、阿巴斯王朝時期(中國稱之為黑衣大食,750-1258年):

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國家的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法學思想的不斷發展,教法學派也出現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zì yóu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最後形成有代表xìng的四大學派,他們是:馬立克學派(也稱聖訓派)、哈乃斐學派(中國穆斯林大多崇尚這一學派)、沙斐儀學派(對我國xīn jiāng有較大影響)、罕百勒學派。

二、中世紀伊斯蘭教法舉例

1、婚姻

(1)有效婚姻:

丈夫在婚前或婚後要贈與妻子一定的聘禮,並贍養妻子和子女;妻子有義務聽從和服侍丈夫,有權支配夫妻共有財產和私產;夫妻雙方有權互相繼承遺產;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護。

(2)無效婚姻:

指違反教法規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已夠成事實婚姻(?)的,必須離婚。

如下七種情況被視為無效婚姻:①近親通婚;②與妻子的親屬通婚;③同一rǔ母收養的子女通婚;④與婚前有過xìng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複婚(違反“待婚期”的規定);⑥納妻超過四房;⑦穆斯林女子與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

指不合常規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續、克服婚姻障礙後,仍可視為合法婚姻。如證婚人不在場的婚姻視為反常婚姻,但證婚人補救之後就可成為正常婚姻。

(4)離婚:

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非月經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後如連續了三個月與妻子分居,即為離婚。分居的三個月稱為“待婚期”,這期間丈夫回心轉意與妻子複歸於好,也可以複婚。②、無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後又連續在兩個月內宣布兩次“休妻”,即為離婚。丈夫yù想同妻子複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並再合法離婚後,才有可能複婚。③、標新立異離婚:丈夫在一次連說三聲“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離婚。

2、遺產繼承: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3、瓦克夫法(宗教公產法):瓦克夫:意為“保留”、“扣留”,中國稱為“義地”、“義產”。瓦克夫是指明確宣布用於宗教慈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土地、財產,如把一塊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醫院、學校使用,稱為公益瓦克夫。另一種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財產首先驅留歸自己的子孫後代享用,直到冇有受益人時再用以賑濟貧民,稱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4、刑事法規:

(1)通jiān罪:(告發者必須有四名見證人,否則為誣陷通jiān罪。)對於已婚者,判處100鞭刑,並處以石塊擊斃。對於未婚者,判處100鞭刑,並流放一年。

(2)誣陷通jiān罪:處80鞭刑,永不能再舉證。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盜罪:初犯斷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則監禁。

(5)搶劫罪:斷右手,削左足。殺人越貨者處斬首或絞刑。

(6)叛教罪:根據輕重,判決鞭笞、監禁或處死。此外,還有正當防衛的原則、賠償金錢的原則等都有詳細的刑法規定,這裡從略。

5、商事交易法早在中世紀,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經商於世為有名,伊斯蘭教的商事法規是人類文明較早的有詳細記載的商業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業買賣、借貸、信托、抵押、租賃、雇傭、契約等內容。其強調公平買賣、正當取利、實現約言、信守合同;反對見利忘義、弄虛作假、高利盤剝、欺行霸市、囤積財富。並對所有權、zhan有權、用益權、分配權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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